400-123-4567

海新能科(300072):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OB欧宝体育出售预发布日期:2023-09-15 17:52:25 浏览次数:

  OB欧宝体育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重组申请文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和定价情况将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故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交易价格需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确定,挂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在确定最终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后,编制重组报告书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

  本预案所述事实并不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待取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在评价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预案内容以及本预案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地考虑本预案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

  公司拟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将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交易对方,最终交易对方的确认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故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尚不确定,挂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在确定最终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后,编制重组报告书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和声明,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和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56 二、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资产交易的说明 ................................... 57 三、公司股票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布前股价波动情况的说明 ........ 57 四、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所述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58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对 外出售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 70% 股权的行为

  本预案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由于本次交易中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征集的交易对方暂不确定,本预案中有关交易对方和交易合同等内容暂无法披露。上市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工作进度,及时披露交易进展公告,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预案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海新能科拟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出售公司持有的美方焦化 7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美方焦化股权。

  海新能科为本次交易的资产出售方,拟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将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确定。

  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 2023年 6月 30日,本次交易的挂牌底价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而出具的并经国有出资单位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且不低于前次购买支付对价人民币 127,943.0390万元,最终交易价格以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为准。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标的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最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意向受让方应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交易对方后,交易保证金扣除受让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款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剩余部分交易价款由交易对方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交易对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交易保证金将原额无息返还。

  公司和交易对方各自承担关于挂牌转让/受让所产生的费用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律师费、财务顾问费用、评估费及审计费用、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用及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挂牌转让/受让相关的其他费用,且该等费用不包含在交易价款中。

  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损益均归属于交易对方。

  若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批准与授权,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

  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 2023年 6月 30日,上市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出售美方焦化 70%股权。

  本次交易的挂牌底价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而出具的并经国有出资单位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且不低于前次购买支付对价人民币 127,943.0390万元,最终交易价格以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为准。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标的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最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 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指标计算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出售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

  本次交易拟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需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尚不确定。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根据公开挂牌的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均将回避表决。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公司将在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退出新型煤化工业务。后续上市公司坚持聚焦生物能源主业,做大做强核心运营资产的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将通过明确战略聚焦主业、优化资产提质增效、精益管理改善经营的具体措施,切实提升经营效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能保持核心生物能源主业的完整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部分财务指标将发生变化。由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尚无法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准确定量分析。上市公司将在本预案公告后尽快完成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上市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职责,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以适应本次重组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继续完善和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1、本次交易已经获得控股股东海新致及其一致行动人海国投的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及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本次交易相关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获得国有出资单位备案或核准; 3、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相关议案;

  4、海新能科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就拟转让的美方焦化 70.00%股权进行正式挂牌,确定受让方、交易价格并签署附条件生效协议;

  7、海新能科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 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海新致、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海国投出具承诺:“1、自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终止之日期间,本公司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2、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1、自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终止之日期间,本公司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2、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为 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 向为本次重组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与

  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 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 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 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 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已 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 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转让在本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 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本 公司董事会,由本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提交锁定申请 的,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 定;本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 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 赔偿安排。 6、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本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重组 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

  务的情形,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监管部门 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 六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 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情况。 4、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 六个月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 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 等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案件。 6、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本公司及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个月 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本公司及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 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 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股权的情形,未设置 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 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 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2、在标的资产交割前,本公司亦不会对标的资 产设置新增的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 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 定。 3、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以标的 资产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重大诉讼、仲裁或 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该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

  在法律障碍。 4、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自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 完毕/终止之日期间,本人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 的股份。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以及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 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 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上市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 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 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该等 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 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 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1、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为 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 向为本次重组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与 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 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 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 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 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已 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 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 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 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 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 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提交锁定申请的,授 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 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 资者赔偿安排。 6、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上市公司之间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 构等方面保持独立。 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损害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合法利益,并严格遵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 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

  1、本次重组完成前后,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 业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遵守中国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避免发生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 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 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 争时,本公司将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 则,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 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但根 据上市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股东利益,上市公 司自主选择不承接该等业务的情况除外。 4、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 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上市公司 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 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 到上市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 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上述承诺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 不再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止。

  1、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充分尊 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 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 3、本次重组完成后,若发生无法避免或有合理 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依法规范地 签订协议,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 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 易审批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4、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以任何方式非法转移或违规占用上市公司或 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亦不要求上市公司或 其子公司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 行违规担保。 5、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完成前,若 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本承诺不能满足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该等规 定时,本公司将按照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上 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自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 完毕/终止之日期间,本公司不减持所持上市公 司的股份。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 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OB欧宝体育,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 向为本次重组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与 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 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 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 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 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已 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 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个月 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已切实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对于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聘请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公司独立董事将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将聘请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以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

  公司在本次交易进程中严格遵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预案已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及其相关事宜未来将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进一步讨论和表决。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召开日 15日前发出召开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的通知,敦促公司全体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本次重组交易各方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标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涉及的相关数据尚未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本预案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虽然上市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在确定本次交易方案的过程中,已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存在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因标的资产出现无法预见的风险、交易双方因其他重要原因无法达成一致等因素,而被暂停、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中止甚至取消的可能。

  若本次交易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本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则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条件都可能较本预案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多项审批程序方可实施,详见本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交易需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之“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与审批程序”。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并最终成功实施、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面临不确定性,存在无法通过审批而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最终数据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披露,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将根据公开挂牌的结果确定,如公开挂牌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方或未能成交,则公司将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标的资产的后续处置事宜。本次交易公开挂牌的结果目前尚不确定,最终的交易对方亦尚不确定,本次交易存在通过公开挂牌程序无法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方的可能,进而可能对于本次交易的实施或者进程造成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无法通过公开挂牌征集取得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方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剥离新型煤化工业务,聚焦生物能源主业,做大做强核心运营资产,努力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优化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但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不再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市公司的营收规模和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下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因出售标的资产存在的业务调整和营收规模下降所导致的潜在风险。

  本次挂牌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应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交易价款,剩余部分由受让方根据交易合同约定支付。签署交易合同后,若交易对方在约定时间内无法筹集足额资金或未提供足额担保,则本次交易价款存在不能按时支付的风险。

  股票市场价格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受到宏观经济周期、利率、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因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波动。因此,股票交易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公司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多项审批程序,且批准及核准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1、聚焦生物能源主业,做大做强核心运营资产,营运资金需求较大 公司生物能源主业在减碳方面潜力巨大,可再生能源指令(RED II)修正案明确提出到 2030年可再生燃料在交通运输业的占比达到 29%,高于 2021年提议的 26%,欧盟长期需求向好、北美及国内市场有望打开、原料 POME和UCO供应链逐渐稳定将保障生物柴油市场释放潜能。此外,SAF在国外政策推动下试点规模进一步扩大,生物柴油应用新赛道有望全面开启。2022年 7月欧洲议会表决通过的 ReFuelEU的议案中明确提到,到 2025年 SAF在航空燃料中的占比需要达到 2%,在 2040年及 2050年则需分别达到 37%和 85%,对应生物航煤需求潜力超过 4,300万吨/年。生物航煤作为二代生物柴油衍生产品,是航空碳减排的关键途径,政策加码有望推进行业快速发展。

  作为柴油领域的关键减碳路径,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替代传统燃油”;2022年印发的《“十四五”生物经济规划》和《“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积极推进先进生物燃料在市政交通等重点领域替代推广应用、建立生物质燃烧掺混标准、积极开展生物柴油推广试点,推动化石能源向绿色低碳可再生能源转型;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申“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生物柴油国内市场潜力巨大。

  烃基生物柴油国内应用处于起步阶段,公司是国内烃基生物柴油产能最大的上市公司,通过自有和合作装置生产高凝 HVO和低凝 HVO,协同利用悬浮床、固定床等多种工艺实现不同废弃油脂原料的分级利用。

  生物能源产业是公司最重要的发展方向,公司将集中优势资源打造生物能源采供销体系。生物能源事业部将完善海外采销体系,开发欧盟外市场,推动客户结构和交易模式的优化,沿着产业链上下游拓展客户,深入终端用户。然而 2022年度、2023年半年度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6,394.80万元,-4,651.68万元。现有的经营现金流入不足以支撑公司开拓业务的营运资金需求,公司需要筹措流动资金应对短期经营困境。

  2022年,焦化行业受“煤强焦弱”市场格局影响,在产业链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美方焦化 2022年下半年产品销售均价较上半年下降 20.94%,而原料均价下降 15.09%,下半年钢企盈利不佳进一步压缩焦化产业空间,焦炭与焦煤价差持续缩小。受此影响,焦炭产品毛利下半年由正转负。据“我的钢铁网”数据显示,内蒙古地区独立焦企全年吨焦利润为-59.45元,在独立焦企全行业亏损的背景下,2022年度美方焦化净利润亏损 2.74亿元。

  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主要焦化省市均提出在 2023年淘汰 4.3米以下的焦炉,2023年 03月 14日,美方焦化收到乌达区《关于加快推进焦化企业淘汰关停的提醒函》,要求制定并上报具体关停退出方案。

  本次拟出售的标的公司美方焦化,近年来受焦化行业市场需求放缓、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上升等影响,主动降负荷运行,净利润出现较大亏损,导致经营业绩不及预期,对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质量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交易旨在将标的公司资产从上市公司剥离,推进上市公司资产优化盘整,优化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高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同时消除美方焦化关停事项的不确定性。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剥离相关盈利质量较低的资产的同时,预计将取得较大规模的资金回笼,将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现金流状况,实现上市公司聚焦生物能源主业,做大做强核心运营资产的发展目标,同时满足开拓业务的营运资金需求。

  海新能科拟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出售公司持有的美方焦化 7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美方焦化股权。

  海新能科为本次交易的资产出售方,拟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将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确定。

  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 2023年 6月 30日,本次交易的挂牌底价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而出具的并经国有出资单位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且不低于前次购买支付对价人民币 127,943.0390万元,最终交易价格以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为准。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标的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最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意向受让方应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交易对方后,交易保证金扣除受让方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的余款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剩余部分交易价款由交易对方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交易对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交易保证金将原额无息返还。

  公司和交易对方各自承担关于挂牌转让/受让所产生的费用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律师费、财务顾问费用、评估费及审计费用、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用及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挂牌转让/受让相关的其他费用,且该等费用不包含在交易价款中。

  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损益均归属于交易对方。

  若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批准与授权,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

  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 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指标计算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出售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

  本次交易拟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需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尚不确定。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根据公开挂牌的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均将回避表决。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食用植物油加工;生物基材料 制造;工业用动物油脂化学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 加工;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 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生物基材料销售;非食用植物油销 售;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装备销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石油制品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 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 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 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 外);规划设计管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 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自 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 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 贸易代理;企业形象策划;商务秘书服务;商务代理服务; 办公服务;承接档案服务外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997年 6月 3日,自然人林科、张杰与李冬共同出资设立北京三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科,注册资本为 10.00万元,其中林科以现金出资 4.00万元,股权比例为 40.00%;李冬以现金出资3.00万元,股权比例为 30.00%;张杰以现金出资 3.00万元,股权比例为 30.00%。

  1997年 6月 3日,三聚化工领取了注册号为 0524727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万元。

  1999年 7月 30日,三聚化工召开第一届股东会第二次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林科、李冬、张杰分别以现金 16.00万元、12.00万元和 12.00万元对三聚化工增资,增资后三聚化工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50.00万元。

  三聚化工于 2000年 5月 28日召开第二届股东会第一次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 3,000.00万元,增加部分分别由新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 1,530.00万元,原股东林科以专利技术方式出资1,050.00万元、张杰以现金方式出资 285.00万元、李冬以现金方式出资 85.00万元;三聚化工更名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2000年 9月 6日,三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440.00万元,其中新股东北京北科四方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增资300.00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比例为8.72%,新股东国储粮油信息中心以现金方式增资 100.00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2.91%,新股东唐在峪以现金方式增资 40.00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1.16%,增资完成后三聚有限注册资本变更为 3,440.00万元。

  2007年 7月 3日,三聚有限召开第五届股东会第一次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1,660.00万元,公司股东以现金出资 2,158.00万元,其中 1,66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其余 49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经三聚有限于 2007年 10月 29日召开的第五届股东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三聚有限以 2007年 7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5,628.33万元为基础,按 1.1036:1的比例折为 5,100.00万股,各股东以所持三聚有限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股份,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和正信验字(2007)字第 1-03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7年 10月 30日,公司已收到由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 5,100.00万元,按每股 1元折股,折 5,100.00万股。2007年 11月 26日,公司领取了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第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5,100.00万元。

  2008年 5月 2日和 2008年 6月 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 2008年第二次和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增加股本 2,127.00万股。

  2010年 4月 2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400号)核准,三聚环保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 2,500万股。此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 5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2元/股。

  2010年 4月 27日,经深交所《关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130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三聚环保”,证券代码“30007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9,727万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公司以 2010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9,727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10股,共计转增股本 9,727万股,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年 5月 13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 010017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9,454万元。

  根据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公司以 2011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19,454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股本 19,454万股,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年 4月 28日出具的(2012)年中磊(验 A)字第 0010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8,908万元。

  根据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公司以 2012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38,908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3股,共计转增股本 11,672.40万股。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3年 5月 15日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13]第 1012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50,580.40万元。

  2014年 8月 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14号)核准公司以小额快速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303.40万股,发行价格为 16.4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5,000万元。实收资本的变更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利安达验字[2014]第1048号验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883.80万元。

  根据 2015年 4月 10日召开的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公司按每 10股转增 3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 15,265万股,每股面值 1元。实收资本的变更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利安达验字[2015]第1053号验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66,148.94万元。

  2015年 7月 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656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11,673.41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元),发行价格为 17.1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99,965.4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6,712.31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利安达验字[2015]第 2056号验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 77,822.35万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77,822.35万元。

  根据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6年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6年1月14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公司向190名激励对象按17.37元/股,授予 18,470,000份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16年 2月完成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上述实收资本的变更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年 1月 29日出具了利安达验字[2016]第 2025号验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9,669.35万元。

  经公司于 2016年 4月 6日召开的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778,223,4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5股。由于 2016年 2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完毕,共向 190名激励对象授予 18,470,000份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796,693,450股。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公司按最新股本计算的 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96,693,4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95363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884083股。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796,693,450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185,805,143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已于 2016年 4月 19日实施完毕。

  2016年 5月 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及《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激励计划首期授予并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49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第一个行权期内可行权总数量为9,790,749份股票期权,并选择自主行权模式。截至 2016年 12月,所涉激励对象已完成自主行权的操作,公司总股本相应变更,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195,595,892股,注册资本增加至 119,559.59万元。

  经公司于 2017年 4月 6日召开的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16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1,195,595,8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39,119,178.4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同时,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95,595,89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股转增 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793,393,838股,注册资本增加至179,339.38万元。

  2017年 2月 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及《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激励计划首期授予并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49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第二个行权期内可行权总数量为 9,790,750份股票期权,并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经公司于 2017年 4月 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于公司 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4,686,125份。截至 2017年 10月,所涉激励对象已完成自主行权的操作,公司总股本相应变更,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808,079,963股,注册资本增加至 180,808.00万元。

  2018年 4月 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拟以公司 2017年 12月 31日总股本1,808,079,96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拟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1,808,079,96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350,503,951股。2018年 7月 13日,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成。

  2018年 8月 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原董事王庆明先生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83,649股,公司总股本由 2,350,503,951股变更为 2,349,720,302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2,350,503,951元变更为 2,349,720,302元。2019年 6月 20日,上述回购注销办理完成。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为海新致,实际控制人为海淀区国资委。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如下: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100% 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 100% 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 100% 低碳科技 北京市海淀 公司 投资经营 29.48% 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海新致的基本情况 之日,海新致持有公司 692,632 能科控股股东。 况如下:

  节能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 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海国投集团通过海新致持有公司 29.48%股权,通过海国投持有公司 5.74%股权,合计持有公司 35.22%股权,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有海国投集团 100%股权,海淀区国资委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100%股权,海淀区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1年 9月 13日,海淀科技与海新致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海淀科技将其持有的公司 692,632,562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9.48%)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海新致。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海新致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海淀区国资委。

  公司响应国家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思路,依托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和产品,不断激发人才队伍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生物柴油业务快速发展,保持能源催化净化、新型煤化工、特色化工等业务稳步发展。2021年度,巨涛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不再涉及油气设施制造及综合服务;公司不再继续拓展生态农业业务,并对相关业务进行了清理,生态农业与绿色能源服务业务不再作为公司主要业务进行列示;公司逐步缩减煤炭、焦炭等与煤化工相关的贸易业务,贸易增值业务不再作为公司主要业务进行列示。2021年 12月,公司完成对美方焦化的收购,拓展新型煤化工业务。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该业务是公司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涵盖公司生物能源产业的技术开发、生物原料采购及产品销售体系、生物能源项目及对外委托加工生产体系。公司采用自主研发的悬浮床工艺和改进的固定床工艺,以地沟油、棕榈酸化油、酸败油等废弃油脂为原料生产高品质烃基生物柴油(HVO)。通过对油脂或动物脂肪(包括地沟油等各种废弃油脂)加氢脱氧,生产几乎不含氧的烃基生物柴油(HVO),其主要成分为烷烃,化学成分、分子结构、热值等接近化石柴油组分,可在不更换或改动发动机的情况下与化石基柴油例调和甚至完全替代。生物柴油品质优异(硫含量小于 1ppm、多环芳烃含量小于 1%、十六烷值大于 80),与化石基柴油相比,可减少 80%的二氧化碳净排放,具有低碳OB欧宝体育、清洁、环境友好的优势。

  该业务为催化剂、净化剂等功能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包括脱硫净化剂、脱硫催化剂、其他净化剂(脱氯剂OB欧宝体育、脱砷剂)、特种催化剂材料及催化剂等四大系列百余个品种,主要应用于煤化工、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等能源化工行业的产品生产过程或产品的清洁化。全资子公司三聚凯特负责上述能源净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为能源化工企业提供成套净化工艺、装备及成套服务,提供产业转型、原料改造、尾气综合利用、环保治理等整体技术解决方案的设计、实施及综合运营等服务。全资子公司三聚美国主要从事美国油气田市场干法、湿法脱硫技术服务及脱硫设备租赁、脱硫剂销售。

  公司与石科院等国内知名院所及赢创等国外优秀净化技术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脱硫剂、加氢催化剂等主打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是中石油能源一号网、物资装备网成员,是中石化三剂协作网成员单位,是中石油和中石化一级生产供应商。

  该业务主要产品为焦炭、焦炉煤气。控股子公司美方焦化为煤焦化企业,生产焦炭、焦粒、焦粉、焦油、硫磺、粗苯、硫酸铵、焦炉煤气等。美方焦化作为公司推动焦炭、化产、焦炉气回收利用甲烷化制 LNG、富氢联产合成氨的核心企业,实现公司业务在乌海—阿拉善及周边地区的区域规模效应及协同效应。

  该业务主要产品为苯乙烯、新戊二醇、LNG、液氨等,由控股子公司大庆三聚及全资子公司三聚家景负责生产和销售。苯乙烯是苯最大用量的衍生物,主要用于生产聚苯乙烯树脂、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树脂、离子交换树脂、不饱和聚酯及苯乙烯系热塑性弹性体等。此外,还可用于制药、燃料、农药及选矿等行业。新戊二醇广泛应用于汽车、纺织、医药、涂料、农药、塑料和石油等领域,其衍生物可作香料、药物、阻燃剂、航空润滑剂、增塑剂、油墨和绝缘材料等,目前主要用于制造无油醇酸树,特别是不饱和聚酯粉末涂料。全资子公司三聚家景主营业务为综合利用美方焦化副产焦炉煤气生产 LNG和液氨,同时根据美方焦化需求生产部分氨水。